白银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问答之参保缴费篇
2018年07月09日发布 阅读次
1.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白银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群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即农村和城镇居民)。
(2)在本市幼儿园、中小学就读且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幼儿、中小学生。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
(4)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未就业家属未在原籍参保的,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5)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2.如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答:每年7月1日-12月15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具体参保缴费时间以社保部门通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布的公告为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生、在园幼儿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以学校为单位办理,由所在学校统一负责,并按社保经办机构要求采集、报送医保有关信息。
12月出生的新生儿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时限可延长到次年1月。
次年1月1日-12月31日为参保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连续参保人员只需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时需携带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应包含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及参保人本人页)、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可不提供)、符合社会保障卡制作规范的近期彩色电子照片。在本地居住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参保,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在户籍地参保证明。
新生儿需先办理户口登记(落户),并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应包含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及参保人本人页);
户内超过18周岁的外地在校学生参保,需提供学生证等在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未在学校所在地参保证明;
户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需提供职工医保参保证件;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一二级残疾人,计划生育两户(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人群,参保时应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享受个人缴费财政补助人员如何缴费?
答: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优抚对象、高龄老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疾人、计生两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领证户等贫困弱势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民政、残联、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资助。
享受个人缴费全额或差额补助的人员,先按缴费标准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征缴结束后,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参保人员名册电子版提供给相关补助部门进行比对,符合补助标准的,由相关补助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补助。
5.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户籍相关手续并缴纳当年度医疗保险费后,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6.缴纳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后,可以退费吗?
答: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参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参保城乡居民转出我市参保范围的,应办理哪些手续,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还能享受吗?
答:参保城乡居民因入伍、转入外省市求学、户籍迁出等原因不再属于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的,应凭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办理注销参保手续,当年仍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参保年度内已享受本省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从享受之日起停止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参保城乡居民死亡的,医保关系终止,亲属应及时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注销其医保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