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SD01111501202-2018-003 | 文号: | 甘人社通〔2018〕239号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18-06-25 | |
信息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25 来源:甘肃省人社厅网站 阅读次
甘人社通〔2018〕239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成本,激发企业活力,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十三届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我省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二、从2018年5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可阶段性执行1%的缴费比例(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至2019年4月30日。
三、从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截止2017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市州,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市州,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收入出现收不抵支,支出存在缺口的市州暂缓降低费率。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确保把国家和省上的决策部署及时贯彻到位。同时,要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