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SD011110-2017-002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公开日期: | 2017-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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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市人社局 阅读次
《白银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办法》于2001年制定出台的,实行县级统筹,已运行15年,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放宽及我市职工生育社会保障的现状,与现实要求已不相适应。为进一步统一规范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37号)、省人社厅《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甘人社通〔2015〕431)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了《白银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年8月份起草了初稿,并与市社保局相关科室进行了讨论,进行了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2016年9月份向各县区人社局、社保局,市财政局、卫计委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征求了意见和建议,进一步的进行了修改。9月29日,召开市人社局相关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会议,集中就文稿和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逐条讨论修改。10月20日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上进行了充分讨论,根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同时征求了市审计局的意见和建议,并上报省厅医保处征求指导意见。11月2日提交市人社局局务会进行了讨论研究。经过认真分析、反复研究,对相关意见进行了吸收和采纳。
1、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暂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5%核定,与其它各项社会保险费实行同一单位缴费基数,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同步缴纳。当基金不平衡时,应及时调整费率。
2、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且用人单位为职工个人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必须符合《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规定,其中乙类药品个人自付10%,再按职工生育保险给付标准支付。
4、参保的男职工配偶如未就业并且未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按上述标准执行。
5、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按相关规定的标准发放生育津贴(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6、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欠费当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