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SD011114001-2017-028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公开日期: | 2017-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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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问答 - 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7-12-30 来源:市人社局 阅读次
劳动关系
331.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答:劳动保障监察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国家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332.劳动保障监察的特征是什么?
答:专门性(由专门的机关为保证人社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所进行的专门监督);法定性(必有依法进行);行政性(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是行政执法活动);
333.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是什么?
答: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334.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是什么?
答: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335.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是什么?
答: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营业执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非法用工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336.劳动保障监察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2)用人单位违反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行为;
(3)用人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行为;
(4)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
(5)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行为;
(6)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行为;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
337.哪些情况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事项?
答:(1)投诉内容、要求应当或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已经其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
(2)投诉人所提供、反映的内容或要求及其基本情况不明确的;
(3)投诉人没有提供有关线索且被投诉单位的违法事实不清的;
(4)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以及违法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5)投诉内容经核查,与事实不符的;
(6)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前的。
338.劳动保障监察的措施是什么?
答:进入用人单位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须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对事实确凿、可当场处理的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可能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339.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是多长时间?
答: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40.维权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答:(1)注意区分举报和投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如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则可提出投诉。
(2)劳动者应及时维权,以防错过时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有关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将不再查处。
(3)举报宜通过快速有效方式。举报者可拨打我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电话0943-8252783。
(4)举报时提供详实信息。应明确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及具体违法行为。为提高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效果,劳动者举报时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也可留下姓名及联系方式,有关部门会负责保密。
(5)注意收集证据材料。劳动者在工作时应注意保存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相关凭证,以便在举报投诉时提供。
341.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怎样解除?
答: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42.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队投诉举报,还可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343.对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人,尤其是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答:劳动者可以在法定时效两年内,持工资欠条或工资结算单等有效证据材料到市县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44.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立案调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45.劳动保障投诉举报时要经哪些程序?
答:投诉举报时,应如实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或《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出示有效证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劳动合同、押金收据、工资表、考勤表、辞退通知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属集体来访的,应选出代表,由员工代表向工作人员反映情况。
346.用人单位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后,能要求保密吗?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可以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保密。
347.农民工维权时,需要保留什么证据进行维权?
答:农民工要注意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表、工资结算单、工资卡、出入证、考勤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权时使用。
348.什么是劳动争议?
答: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349.劳动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答:(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350.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51.劳动者申请仲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仲裁申请书(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被申请人注册信息资料;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52.劳动者应当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答: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