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SD011101006-2016-010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16-06-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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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发布日期:2016-06-03 来源: 阅读次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白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
白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原《白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市政办发〔2009〕226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补助与居民个人缴费相结合,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同步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统一管理、两级经办的市级统筹模式。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其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就医管理、转院管理、基金管理与监督、职责分工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持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及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人员:
(一)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失业登记证》(不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城镇居民。
(二)农民工子女及在我市居住1年以上暂住人口中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属地参保。
(三)对长期经营亏损、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经企业申请,由市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暂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的筹集办法,2015年起执行以下标准:
(一)普通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20元,各类学生每人每年缴纳80元。
(二)中央及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50元。
市财政给白银区、平川区每人每年补助10元。
白银区、平川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
(三)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个人不缴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20元。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30%的标准给予补助,即:由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6元,个人缴纳14元。
第七条 18周岁以下人员按学生标准缴费,超过18周岁的人员需提供学生证等在校学生证明后方可按学生的标准缴费,否则按普通居民的标准缴费。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方式由各县区根据本县区的管理特点和经办优势自主确定,既可按户整体参保缴费,也可按学校集中参保缴费,最终实现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步参保缴费,达到两项保险同时核定、统一征收、分别记帐,待遇支付与参保缴费有机衔接的工作模式,形成两项工作统一谋划、互相促进、同步提高的格局。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
(一)参保人员于每年第三季度开始缴纳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清。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参保周期。
(二)城镇居民初次参保从待遇享受年度起,需等待三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在补缴历年欠费后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个人负责。严格杜绝补缴或有病住院时临时缴费并享受待遇的情况。
(三)新生婴儿出生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补办当年的参保缴费手续后,可予以报销。
(四)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随国家及省上的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时调整。
第十条 门诊医疗费按每户家庭核算,人均不超过30元,包干使用,统一由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付完为止,不设置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各县区要按照经办下移、狠抓关键、加强监督的工作思路,落实社区门诊医疗机构的责任,优化经办流程,健全帐表卡册,加强对支出票据的监督管理,务必做到真实规范。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等“三个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规定。
第十二条 符合“三个目录”的住院医疗费从统筹基金中按比例支付(乙类项目先由个人负担1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超出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分 项 |
医院等级 |
转市外医院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起付标准 |
100元 |
300元 |
700元 |
1500元 |
报销比例 |
85% |
80% |
75% |
75% |
第十三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累计不超过5万元,超过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综合报销比例(即实际报销金额占住院医疗费总额的比例)低于50%,按住院医疗费总额(起付标准除外)50%的比例报销。对市外医院就医无转院手续的不享受50%的综合报销比例。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特殊病种,按原白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恶性肿瘤等特殊疾病患者门诊特殊治疗费的意见》(市劳社发〔2010〕104号)进行结算;慢性肾衰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按白银市人社局、白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白银市财政局、白银市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慢性肾衰血液透析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白人社发〔2012〕181号)进行结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血液透析治疗的费用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统筹基金每人每年实际支付最多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 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提取缴纳大病保险费,参保人员按大病保险的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前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