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市委述纪述廉述作风实施办法
2018年03月13日发布 阅读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强化对县区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委关于《市州和省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省委述纪述廉述作风实施办法》,现就县区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市委述纪述廉述作风(以下简称“三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探索创新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有效形式,拓宽监督渠道,改进监督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构建决策科学、执行民主、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二、开展方式
市委每年召开1次“三述”会议。由县区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全委会报告遵守纪律、廉洁从政、作风建设等情况。县区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一届任期内至少“三述”1次。
三、基本内容
(一)遵守纪律情况。主要包括学习贯彻党章、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情况。
(二)廉洁从政情况。主要包括履行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职责,抓本县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个人遵守廉政准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的情况。
(三)作风建设情况。主要包括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委“双十条”、市委“十六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加强学风、思想作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建设等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主要程序
(一)确定对象。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三述”对象建议,报市委审定。市委审定后,由市委办公室将“三述”有关要求通知“三述”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征求意见。“三述”对象确定后,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组成工作组,通过发函、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向市委委员、市委候补委员、市纪委委员,部分市党代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审计机关以及“三述”对象所在县区或部门,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征求对“三述”对象的意见建议。
(三)审核报告。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情况反馈“三述“对象及所在单位,“三述”对象按照要求撰写“三述”报告,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并按规定时间将“三述”报告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审核。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及时反馈审核意见,“三述”对象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三述”报告。
(四)听取报告。市委召开党员领导干部“三述”会议,由“三述”对象向会议述纪述廉述作风。市委委员、市委候补委员、市纪委委员、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部分市党代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三述”对象所在县区或部门领导班子部分成员列席会议。
(五)组织评议。市委委员、市委候补委员、市纪委委员、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三述”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测评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好”,70-90分之间(含70分)的为“较好”,60-70分之间(含60分)的为“一般”,60分以下的为“较差”。
民主测评得分=(民主测评“好”的票数×100+“较好”的票数×80+“一般”的票数×60+“较差”的票数×40)÷有效票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六)形成意见。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根据测评情况形成测评意见报市委。
五、结果运用
(一)“三述”测评结果作为干部素质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三述”测评结果为较差等次的,由市纪委、市委组组织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建议进行组织调整;存在违纪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置。
(三)县区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三述”报告、测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